深圳市綠色建築标識管理辦法
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爲(wéi / wèi)規範我市綠色建築标識管理,促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築條例》《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部關于(yú)印發綠色建築标識管理辦法的(de)通知》《廣東省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廳關于(yú)我省綠色建築标識申報等相關工作的(de)通知》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yú)本市行政區域内綠色建築标識的(de)管理。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标識,是(shì)指表示綠色建築星級并載有性能指标的(de)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hé / huò)證書。綠色建築标識由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部統一(yī / yì /yí)式樣,證書由授予部門制作,标牌由申請單位根據不(bù)同應用場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條 新建民用建築綠色建築标識認定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标準》(GB/T 50378)執行,工業建築綠色建築标識認定按照《綠色工業建築評價标準》(GB/T 50878)執行;既有建築改造項目綠色建築标識認定按照《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評價标準》(GB/T 51141)執行。
第四條 綠色建築标識授予範圍爲(wéi / wèi)本市符合綠色建築星級标準的(de)民用建築和(hé / huò)工業建築。
第五條 綠色建築标識星級由低到(dào)高分爲(wéi / wèi)一(yī / yì /yí)星級、二星級和(hé / huò)三星級。
第六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完善本市綠色建築标識管理制度;認定一(yī / yì /yí)星級綠色建築并授予标識,并按照國(guó)家、廣東省有關規定推進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标識認定相關工作;建立深圳市綠色建築标識管理信息系統(以(yǐ)下簡稱信息系統),并與廣東省綠色建築信息平台建立共享機制。
第七條 新建國(guó)家機關辦公建築項目、财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de)大(dà)型公共建築項目,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業主單位(以(yǐ)下統稱申報單位)應當在(zài)規定時(shí)間内申報相應星級的(de)綠色建築标識。鼓勵其他(tā)建築項目的(de)申報單位,積極申報綠色建築标識。
申報一(yī / yì /yí)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築标識的(de)建築項目應當在(zài)竣工驗收備案後2年内申報,申報三星級綠色建築标識的(de)建築項目應當在(zài)竣工驗收備案後3年内申報。
第八條 不(bù)同星級綠色建築标識由申報單位按照國(guó)家、廣東省和(hé / huò)本市有關規定提出(chū)申請。
第九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開展綠色建築标識認定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
第二章 一(yī / yì /yí)星級綠色建築标識認定程序
第十條 綠色建築标識認定應當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de)原則,需經申報、審查、公示、公布等環節,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hé / huò)專家審查。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可以(yǐ)組織開展綠色建築預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申報綠色建築标識的(de)項目應當具備以(yǐ)下條件:
(一(yī / yì /yí))滿足本辦法第三條中的(de)相應标準要(yào / yāo)求;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備案;
(三)符合國(guó)家和(hé / huò)地(dì / de)方綠色建築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當在(zài)信息系統中填寫項目基本情況和(hé / huò)主要(yào / yāo)技術指标信息,在(zài)線提交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de)真實性、準确性和(hé / huò)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當包括以(yǐ)下内容:
(一(yī / yì /yí))綠色建築标識申報書;
(二)項目立項審批等相關文件;
(三)綠色建築專項驗收前具有資質的(de)第三方評估機構出(chū)具的(de)綠色建築等級符合性評估報告;
(四)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yī / yì /yí)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五)與标識認定相關的(de)圖紙、報告、計算書、圖片、視頻等技術文件;
(六)每年上(shàng)報主要(yào / yāo)綠色性能指标運行數據的(de)承諾函。
第十四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申報綠色建築标識的(de)項目進行形式審查,5個(gè)工作日内反饋審查結果。形式審查主要(yào / yāo)内容如下:
(一(yī / yì /yí))申報單位和(hé / huò)項目是(shì)否具備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shì)否齊全、完整、有效。
申報材料不(bù)齊全的(de),一(yī / yì /yí)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需補充的(de)材料,受理日期自申報材料補充齊全之(zhī)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 通過形式審查的(de)項目,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審查,按照相應綠色建築評價标準通過資料核查和(hé / huò)現場核查的(de)方式,審查項目綠色建築性能,确定綠色建築等級。
第十六條 通過專家審查的(de)項目,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zài)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項目所在(zài)地(dì / de)、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築星級、建築面積和(hé / huò)關鍵技術指标等。公示期不(bù)少于(yú)7個(gè)工作日。對在(zài)公示期内提出(chū)的(de)意見必須核實情況并處理異議。
第十七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de)項目,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并授予證書。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築标識管理,對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要(yào / yāo)求申報綠色建築标識的(de)項目,由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在(zài)門戶網站上(shàng)對相關情況進行公布。
第十九條 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抽取一(yī / yì /yí)定比例的(de)建築開展綠色建築後評估工作,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應當申報綠色建築标識但未在(zài)規定時(shí)間内申報并獲得綠色建築标識的(de)項目,重點開展綠色建築後評估工作。經後評估認爲(wéi / wèi)不(bù)再符合相應綠色建築等級要(yào / yāo)求的(de)項目,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業主提出(chū)整改意見并向社會公布。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對後評估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條 獲得綠色建築标識項目的(de)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建築物所有權人(rén),應當強化綠色建築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标與申報綠色建築星級指标比對,每年将年度運行的(de)建築能耗、建築水耗、空氣質量、聲環境等主要(yào / yāo)指标按相關要(yào / yāo)求上(shàng)報信息系統。
新建國(guó)家機關辦公建築項目、财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de)大(dà)型公共建築項目的(de)所有權人(rén),在(zài)建築或者小區公共空間顯著位置明示綠色建築标識,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其他(tā)綠色建築所有權人(rén)在(zài)顯著位置明示綠色建築标識。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rén)、使用權人(rén)、相關專營單位或者受委托的(de)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對綠色建築相關設施設備進行調适、評估、維護和(hé / huò)保養,确保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正常運行;未對建築物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盡到(dào)調适、評估、維護和(hé / huò)保養責任的(de),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築标識的(de)項目存在(zài)以(yǐ)下任一(yī / yì /yí)問題的(de),應當提出(chū)限期整改要(yào / yāo)求,整改期限不(bù)超過2年:
(一(yī / yì /yí))項目低于(yú)已認定綠色建築星級;
(二)項目主要(yào / yāo)性能低于(yú)綠色建築标識證書的(de)指标;
(三)利用綠色建築标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2年以(yǐ)上(shàng)不(bù)如實上(shàng)報主要(yào / yāo)指标數據。
第二十三條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築标識的(de)項目存在(zài)以(yǐ)下任一(yī / yì /yí)問題的(de),由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标識授予部門撤銷其綠色建築标識、收回标牌和(hé / huò)證書:
(一(yī / yì /yí))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僞造技術資料和(hé / huò)數據獲得綠色建築标識;
(三)發生重大(dà)安全事故。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标識的(de)認定,按照國(guó)家和(hé / huò)廣東省有關要(yào / yāo)求執行。
上(shàng)級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委托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初審或者認定的(de)綠色建築申報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在(zài)信息系統中填寫項目基本情況和(hé / huò)主要(yào / yāo)技術指标信息。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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