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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保溫隔熱技術,福建綠色建築新技術推廣應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2025-03-04

征集保溫隔熱技術,福建綠色建築新技術推廣應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建立健全綠色建築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機制,培育綠色建築新增長點,發展新能源應用場景,推動“好房子(zǐ)”建設,根據《福建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yú)綠色建築推廣應用新技術的(de)征集申報、推廣應用和(hé / huò)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術的(de)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新技術,是(shì)指适用于(yú)福建省綠色建築工程,并經過鑒定、評估的(de)先進、成熟、适用的(de)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術,是(shì)指無法滿足綠色建築技術進步與行業發展,且已有替代技術,需要(yào / yāo)對其應用範圍加以(yǐ)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de)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四條 綠色建築新技術推廣應用應當有利于(yú)推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推動建築節能降碳;有利于(yú)行業科技進步與轉型升級,提高經濟、社會和(hé / huò)環境效益;有利于(yú)提升建築品質,改善人(rén)居環境。

綠色建築新技術推廣應用應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實用惠民的(de)原則。

第五條 福建省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廳(以(yǐ)下簡稱“省住建廳”)負責制定完善全省綠色建築新技術推廣應用機制,制定、公布并及時(shí)更新綠色建築技術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以(yǐ)下不(bù)再列出(chū))、縣級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相應的(de)政策措施,應當鼓勵和(hé / huò)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de)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和(hé / huò)宣傳培訓,加強對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術的(de)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在(zài)綠色建築活動中應當推廣使用綠色建築新技術,不(bù)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的(de)技術。

第二章 征集與公布

第七條 綠色建築新技術采取《福建省綠色建築新技術應用推廣目錄》(以(yǐ)下簡稱《推廣目錄》)的(de)方式發布。《推廣目錄》主要(yào / yāo)包括新技術名稱、主要(yào / yāo)技術指标、适用範圍以(yǐ)及依據等内容。

綠色建築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de)技術采取《福建省綠色建築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術目錄》(以(yǐ)下簡稱《限制、禁止使用目錄》)的(de)方式發布。《限制、禁止使用目錄》主要(yào / yāo)包括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de)技術類别、技術指标和(hé / huò)限制範圍等内容。

第八條 綠色建築新技術應滿足以(yǐ)下條件:

(一(yī / yì /yí))符合國(guó)家及我省産業發展方向,在(zài)工程應用中替代優勢明顯,适合在(zài)全省範圍推廣應用的(de)新技術,鼓勵優先發展下列方向新技術:

  1. 建築遮陽、自然通風、自然采光、減少光污染、聲環境控制;
  2. 太陽能光伏、太陽能熱水、空氣源熱泵、地(dì / de)表水地(dì / de)源熱泵等新能源應用技術,建築光伏一(yī / yì /yí)體化、光儲直柔、光儲充檢等技術;
  3. 立體綠化,雨水自滲削峰、雨水利用、雨污分流、中水回用,非傳統水源利用、節水器具等技術;
  4. 保溫隔熱技術、隔聲降噪、串味反味防治、滲水漏水治理等技術;
  5. 建築碳排放監測、建築能耗監測、建築信息模型、數字家庭等技術;
  6. 高效照明、高效空調制冷機房、全屋電氣化、高效直流等技術;
  7. 裝配式建築技術,管線分離、整體廚衛等裝配式裝修技術;
  8. 新型牆體材料、節能門窗、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隔聲降噪材料、保溫系統材料新型隔熱材料等綠色建材;
  9. 智能施工機具和(hé / huò)設備、建築機器人(rén)、智慧工地(dì / de)等綠色施工技術;
  10. 其他(tā)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零碳建築等綠色低碳技術。

(二)具備以(yǐ)下成果之(zhī)一(yī / yì /yí):

  1. 通過省級及以(yǐ)上(shàng)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相關科技計劃項目驗收;
  2. 獲得國(guó)家、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勵;
  3. 已轉化爲(wéi / wèi)國(guó)家、行業、地(dì / de)方和(hé / huò)團體工程建設标準;
  4. 獲得工程建設省級及以(yǐ)上(shàng)工法;
  5. 符合現行國(guó)家、行業、地(dì / de)方及團體标準規範規定,具有配套完善的(de)技術應用文件。尚無相關标準規範的(de)新技術成果,需具備相關主管部門的(de)成果評價意見(鑒定、評估、驗收意見書等)。

(三)沒有成果或權屬争議。

第九條 列入綠色建築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術應符合以(yǐ)下條件之(zhī)一(yī / yì /yí):
(一(yī / yì /yí))法律法規明确禁止、限制使用的(de)技術;
(二)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部明确禁止、限制使用的(de)技術;
(三)其他(tā)阻礙技術進步與行業發展,且已有替代的(de)技術。

第十條 省住建廳根據國(guó)家及我省綠色建築行業發展需求,定期征集綠色建築新技術以(yǐ)及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術。

具有獨立法人(rén)資格的(de)企事業單位,省級及以(yǐ)上(shàng)行業協會(學會)以(yǐ)及國(guó)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行業科技創新平台可以(yǐ)作爲(wéi / wèi)申報單位提出(chū)申請。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申報單位應當按下列要(yào / yāo)求提供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de)真實性、準确性和(hé / huò)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當包括以(yǐ)下内容:

(一(yī / yì /yí))提供完整的(de)福建省綠色建築新技術申報材料、成果等,對于(yú)新技術還應提供無成果或權屬争議的(de)承諾;
(二)兩家或以(yǐ)上(shàng)單位擁有共同成果産權的(de)情況下,如僅由其中部分單位提出(chū)申報的(de),應提供其他(tā)共有産權者無異議書面聲明。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向設區市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chū)申請,設區市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申報的(de)技術建議進行初審,主要(yào / yāo)審查以(yǐ)下内容:

(一(yī / yì /yí))所申報的(de)技術建議是(shì)否滿足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shì)否齊全、完整、有效。經設區市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送省住建廳。

第十三條 省住建廳組織專家對所征集的(de)技術建議進行評審,評審專家從福建省工程建設科技專家庫抽取,專家人(rén)數原則上(shàng)不(bù)少于(yú)7人(rén),且應爲(wéi / wèi)奇數。

通過評審的(de)技術申請在(zài)省住建廳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不(bù)少于(yú)5個(gè)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可列入《推廣目錄》《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推廣應用

第十四條 以(yǐ)下類型建設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de)新技術:
(一(yī / yì /yí))綠色低碳試點示範項目,包括二星級以(yǐ)上(shàng)綠色建築、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等;
(二)納入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築品質提升政策實施範圍的(de)政府采購工程;
(三)綠色建築标識項目;
(四)列入各級建築節能降碳改造項目儲備庫的(de)項目;
(五)福建省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科技示範工程。

第十五條 主動應用《推廣目錄》新技術的(de)項目,可以(yǐ)在(zài)各類工程獎項評選中優先推薦。

加快綠色建築新技術推廣應用,對成熟度較高的(de)綠色建築新技術可按規定及時(shí)制定工程建設地(dì / de)方标準。

第十六條 鼓勵各級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全民節能行動、節能宣傳周、全國(guó)低碳日、綠色建材下鄉等活動,發布綠色建築新技術應用典型案例,加大(dà)綠色建築新技術宣傳推廣力度。

鼓勵行業協會和(hé / huò)企事業單位開展綠色建築新技術交流、現場觀摩、專業技能培訓等活動,加大(dà)對綠色建築新技術的(de)宣傳力度,健全綠色建築技術服務體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設區市、縣級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dà)對綠色建築工程質量的(de)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存在(zài)以(yǐ)下行爲(wéi / wèi)的(de),應當按照《福建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要(yào / yāo)求責令改正和(hé / huò)處罰:

(一(yī / yì /yí))超越限制範圍使用列入限制使用目錄的(de)技術的(de);
(二)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de)技術的(de)。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築設計、施工等從業人(rén)員的(de)培訓,将綠色建築新技術應用知識作爲(wéi / wèi)相關專業技術人(rén)員繼續教育培訓的(de)重要(yào / yāo)内容,提升從業人(rén)員綠色建築新技術應用能力,保障綠色建築工程質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de)含義:

(一(yī / yì /yí))近零能耗建築,是(shì)指适應氣候特征和(hé / huò)場地(dì / de)條件,通過被動式建築設計最大(dà)幅度降低建築供暖、空調、照明需求,通過主動技術措施最大(dà)幅度提高能源設備與系統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yǐ)最少的(de)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環境,且其室内環境參數和(hé / huò)能效指标符合本标準規定的(de)建築,其建築能耗水平應較國(guó)家标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标準》GB 50189-2015和(hé / huò)行業标準《夏熱冬冷地(dì / de)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标準》JGJ 134-2016、《夏熱冬暖地(dì / de)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标準》JGJ 75-2012 降低60%~75%以(yǐ)上(shàng)。

(二)超低能耗建築,是(shì)近零能耗建築的(de)初級表現形式,其室内環境參數與近零能耗建築相同,能效指标略低于(yú)近零能耗建築,其建築能耗水平應較國(guó)家标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标準》GB 501892015和(hé / huò)行業标準《夏熱冬冷地(dì / de)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标準》JGJ 134-2016、《夏熱冬暖地(dì / de)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标準》JGJ 75-2012降低50%以(yǐ)上(shàng)。

(三)低碳建築,是(shì)指适應氣候特征與場地(dì / de)條件,在(zài)滿足室内環境參數的(de)基礎上(shàng),通過優化建築設計降低建築用能需求,提高能源設備與系統效率,充分利用建築本體可再生能源資源,且碳排放指标符合規定的(de)建築。

(四)空氣源熱泵,是(shì)指一(yī / yì /yí)種利用空氣中的(de)熱量來(lái)實現供暖、制冷和(hé / huò)熱水供應的(de)設備。

(五)地(dì / de)表水地(dì / de)源熱泵,是(shì)指利用地(dì / de)表水(如江河水、湖水、海水等)中的(de)熱量來(lái)實現供暖、供熱和(hé / huò)制冷的(de)地(dì / de)源熱泵。

(六)光儲直柔技術,是(shì)指建築光伏、建築儲能、直流配電和(hé / huò)柔性用電四項技術的(de)集成應用。“光”是(shì)在(zài)建築場地(dì / de)内建設分布式、一(yī / yì /yí)體化太陽能光伏系統,“儲”是(shì)在(zài)供配電系統中配置儲電裝置,“直”是(shì)低壓直流配電系統,“柔”是(shì)建築用電具有可調節、可中斷特性。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來(lái)源:福建省住建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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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8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