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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青海省綠色建築标識管理辦法》印發
2023-10-17

青海省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廳
關于(yú)印發《青海省綠色建築标識管理辦法》的(de)通知
青建科〔2023〕289号

西甯市城鄉建設局,海東市、各州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爲(wéi / wèi)規範綠色建築标識管理,推動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我廳制定了(le/liǎo)《青海省綠色建築标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廳
2023年10月7日


青海省綠色建築标識管理辦法

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 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規範綠色建築标識管理,促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根據《青海省促進綠色建築發展辦法》和(hé / huò)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yú)印發綠色建築标識管理辦法的(de)通知》(建标規〔2021〕1号)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标識,是(shì)指表示綠色建築星級并載有性能指标的(de)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hé / huò)證書。

綠色建築标識由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部統一(yī / yì /yí)式樣,證書由授予部門制作或核發電子(zǐ)證書,标牌由申報單位根據不(bù)同應用場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申報單位應将綠色建築标識(證書和(hé / huò)标牌)在(zài)建築或小區公共空間顯著位置懸挂、張貼或擺放。

第三條 綠色建築标識授予範圍爲(wéi / wèi)本省符合綠色建築星級标準的(de)民用與工業建築。

第四條 綠色建築标識星級由低至高分爲(wéi / wèi)一(yī / yì /yí)星級、二星級和(hé / huò)三星級3個(gè)級别。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二星級綠色建築認定并授予标識,指導監督各市、州綠色建築标識工作,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推薦三星級綠色建築項目。

西甯市、海東市和(hé / huò)各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地(dì / de)區綠色建築标識工作,認定一(yī / yì /yí)星級綠色建築并授予标識,初審推薦二星級綠色建築。

第六條 各級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綠色建築标識認定工作,協調同級财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yào / yāo)安排一(yī / yì /yí)定經費給予保障。

第七條 新建民用建築三星級标識認定采用國(guó)家《綠色建築評價标準》(GB/T 50378),一(yī / yì /yí)星、二星級标識認定采用《青海省綠色建築評價标準》(DB63/T1110)。

工業建築采用《綠色工業建築評價标準》(GB/T 50878),既有建築改造采用《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評價标準》(GB/T 51141)。

第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立省級綠色建築專家庫。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yào / yāo)建立本級綠色建築專家庫。

專家應熟悉綠色建築政策标準,了(le/liǎo)解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運營等相關技術要(yào / yāo)求,具有良好的(de)職業道(dào)德,具有副高級及以(yǐ)上(shàng)技術職稱或取得相關專業執業資格。

二星級綠色建築标識評審專家應當從省級綠色建築專家庫中抽選專家(7名以(yǐ)上(shàng)單數)組成專家組;認定專家不(bù)得與申報單位、項目有利害關系并簽訂承諾書(附件1)。

第二章 申報和(hé / huò)審查程序

第九條 申報綠色建築标識遵循自願原則,綠色建築标識認定應科學、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條 綠色建築标識認定流程包含申報、推薦、審查、公示、公布等環節,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hé / huò)專家審查。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綠色建築标識申報應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提出(chū),鼓勵設計、施工和(hé / huò)咨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

申報單位可以(yǐ)随時(shí)申報綠色建築标識,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申報情況分批集中組織專家開展審查。

第十二條 除涉密項目外,綠色建築原則上(shàng)應當通過國(guó)家綠色建築标識管理信息系統(http://lsjz.jzjn.mohurd.gov.cn)申報和(hé / huò)認定。未通過系統認定的(de)項目應當及時(shí)将認定信息補錄。

第十三條 申報綠色建築标識的(de)項目應具備以(yǐ)下條件:

(一(yī / yì /yí))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标準》等相關國(guó)家或地(dì / de)方标準進行設計、施工、運營、改造;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三)自評估滿足國(guó)家或地(dì / de)方綠色建築評價标準相應等級要(yào / yāo)求。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應當按下列要(yào / yāo)求,提供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de)真實性、準确性和(hé / huò)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當包括以(yǐ)下内容:

(一(yī / yì /yí))綠色建築标識申報書(附件2);

(二)自評估報告;

(三)建設用地(dì / de)規劃許可證、項目立項批複、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竣工驗收報告(含綠色建築内容)、竣工驗收備案表等相關文件;

(四)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yī / yì /yí)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五)與标識認定相關的(de)圖紙、報告、計算書、圖片、視頻等技術文件;

(六)每年上(shàng)報主要(yào / yāo)綠色性能指标運行數據的(de)承諾函等。

申報項目爲(wéi / wèi)商品房的(de)應提交載明綠色建築等級以(yǐ)及節能措施、節水設施設備保修期限等内容的(de)商品房的(de)質量保證書。

第十五條 三星級綠色建築申報項目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初審推薦至住房城鄉建設部;二星級綠色建築申報項目由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初審推薦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一(yī / yì /yí)星級綠色建築申報項目初審推薦由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明确。

第十六條 初審推薦環節主要(yào / yāo)審查以(yǐ)下内容:

(一(yī / yì /yí))是(shì)否符合申報條件;

(二)是(shì)否符合基本建設程序;

(三)是(shì)否發生過重大(dà)質量安全事故;

(四)是(shì)否有知識産權糾紛和(hé / huò)成果歸屬争議;

(五)申報材料是(shì)否齊全、完整、有效;

(六)是(shì)否符合綠色建築其他(tā)政策規定。

第十七條 實施綠色建築标識認定的(de)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進行形式審查,主要(yào / yāo)審查以(yǐ)下内容:

(一(yī / yì /yí))申報單位和(hé / huò)項目是(shì)否具備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shì)否齊全、完整、有效。

形式審查期間可要(yào / yāo)求申報單位補充一(yī / yì /yí)次材料。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zài)形式審查通過後,應當組織專家審查,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标準審查綠色建築性能,确定綠色建築等級,對于(yú)審查中無法确定的(de)項目技術内容,應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原則上(shàng)每季度集中組織一(yī / yì /yí)次二星級綠色建築專家審查。

第十九條 專家審查結束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在(zài)門戶網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項目所在(zài)地(dì / de)、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築星級和(hé / huò)關鍵技術指标等。公示期不(bù)少于(yú)7個(gè)工作日。

第二十條 對公示項目的(de)署名書面意見必須核實情況,按照“誰認定,誰處理”原則予以(yǐ)處理。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hé / huò)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分别對符合綠色建築星級标準的(de)二星級、一(yī / yì /yí)星級項目發布公告,并授予證書。

第二十二條 綠色建築标識證書編号由地(dì / de)區編号、星級、建築類型、年份和(hé / huò)當年認定項目序号組成,中間用“-”連接。按照行政區劃排序,青海地(dì / de)區編号爲(wéi / wèi)29,建築類型代号分别爲(wéi / wèi)公共建築P、住宅建築R、工業建築I、混合功能建築M。例如,青海2023年認定的(de)第1個(gè)2星級公共建築項目,證書編号爲(wéi / wèi)NO. 29-2-P-2023-1。

第三章 标識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綠色建築标識認定工作權力運行制約監督,切實防控廉政風險。

第二十四條 獲得綠色建築标識的(de)項目運營單位或業主,應強化綠色建築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标與申報綠色建築星級指标比對,每年将年度運行主要(yào / yāo)指标上(shàng)報綠色建築标識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五條 獲得綠色建築标識的(de)項目進行改建、擴建後,原綠色建築标識自動失效,可重新申報。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築标識的(de)項目存在(zài)下列情形之(zhī)一(yī / yì /yí)的(de),應提出(chū)限期整改要(yào / yāo)求,整改期限不(bù)超過2年:

(一(yī / yì /yí))項目低于(yú)已認定綠色建築星級;

(二)項目主要(yào / yāo)性能低于(yú)綠色建築标識證書的(de)指标;

(三)利用綠色建築标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兩年以(yǐ)上(shàng)不(bù)上(shàng)報或不(bù)如實上(shàng)報主要(yào / yāo)指标數據。

第二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築标識的(de)項目存在(zài)下列情形之(zhī)一(yī / yì /yí)的(de),應撤銷綠色建築标識,并收回證書和(hé / huò)标牌:

(一(yī / yì /yí))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僞造技術資料和(hé / huò)數據獲得綠色建築标識;

(三)發生重大(dà)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條 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未采用本辦法第七條要(yào / yāo)求開展一(yī / yì /yí)星級綠色建築認定的(de),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将責令限期整改。到(dào)期整改不(bù)到(dào)位的(de),予以(yǐ)通報批評,并撤銷認定的(de)綠色建築标識。

第二十九條 參與綠色建築标識認定的(de)專家應堅持公平公正,主動回避與自己有利益關系及連帶關系的(de)申報項目。對違反評審規定和(hé / huò)降低評審标準的(de),視情節計入個(gè)人(rén)信用記錄,并從專家庫中移除。

第三十條 申報單位或使用者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de),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一(yī / yì /yí)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6日。《關于(yú)印發〈青海省綠色建築評價标識管理辦法〉(試行)的(de)通知》(青建科〔2011〕420号)、《青海省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yú)進一(yī / yì /yí)步規範綠色建築評價管理工作的(de)通知》(青建科〔2018〕14号)、《青海省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廳關于(yú)進一(yī / yì /yí)步規範綠色建築評價标識工作的(de)通知》(青建科〔2019〕340号)同時(shí)廢止。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bù)一(yī / yì /yí)緻的(de),以(yǐ)本辦法爲(wéi / wèi)準。

來(lái)源:青海省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廳

No:8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