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綠色建築設計和(hé / huò)施工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加強綠色建築設計和(hé / huò)施工質量管理,根據《福建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房屋建築和(hé / huò)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hé / huò)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yú)本省新建綠色建築工程的(de)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和(hé / huò)驗收管理。
第三條 綠色建築按照技術應用水平由低到(dào)高分爲(wéi / wèi)基本級、一(yī / yì /yí)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個(gè)等級。
城鎮建設用地(dì / de)範圍内的(de)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基本級以(yǐ)上(shàng)綠色建築标準建設。新建政府投資或者以(yǐ)政府投資爲(wéi / wèi)主的(de)公共建築、建築面積大(dà)于(yú)二萬平方米的(de)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一(yī / yì /yí)星級以(yǐ)上(shàng)綠色建築标準建設。新建超高層建築應當按照三星級綠色建築标準建設。
各市、縣相關政策法規、綠色建築專項規劃以(yǐ)及國(guó)有建設用地(dì / de)使用權出(chū)讓合同或者國(guó)有建設用地(dì / de)劃撥決定書要(yào / yāo)求執行更高綠色建築等級要(yào / yāo)求的(de),應當嚴格執行。
第四條 福建省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廳(下稱“省住建廳”)負責全省綠色建築建設的(de)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以(yǐ)下不(bù)再列出(chū))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動綠色建築發展。
設區市、縣級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綠色建築專項規劃和(hé / huò)本省有關規定,明确綠色建築發展目标、重點發展區域,開展綠色建築設計、審查、施工以(yǐ)及驗收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住建廳依據國(guó)家标準負責制定綠色建築設計、施工等地(dì / de)方标準,建立健全綠色建築地(dì / de)方标準體系。設區市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yǐ)結合實際制定綠色建築相關技術導則,完善技術指标體系,細化設計和(hé / huò)施工要(yào / yāo)點。
第二章 設計與審查
第六條 綠色建築設計應當符合現行國(guó)家标準《綠色建築評價标準》GB/T 50378和(hé / huò)現行地(dì / de)方标準《福建省綠色建築評價标準》DBJ/T 13-118、《福建省綠色建築設計标準》DBJ/T 13-197等綠色建築标準的(de)規定。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标準和(hé / huò)綠色建築等級要(yào / yāo)求進行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并編制綠色建築專篇。綠色建築專篇應符合下列要(yào / yāo)求:
(一(yī / yì /yí))包括設計依據、工程概況;
(二)明确綠色建築設計技術措施,按照總平面、建築、結構、給水排水、暖通空調、電氣專業分别編寫,并編入相應專業的(de)施工圖設計說(shuō)明,具體可按現行地(dì / de)方标準《福建省綠色建築設計标準》DBJ/T 13-197的(de)附錄“綠色建築設計技術措施彙總表”進行編制。
第八條 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審時(shí),建設單位應同步提交下列綠色建築設計文件和(hé / huò)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de)真實性負責:
(一(yī / yì /yí))綠色建築專篇;
(二)包含各項綠色建築設計措施的(de)施工圖;
(三)體現綠色建築性能的(de)相關模拟分析報告、計算書;
(四)與綠色建築設計相關的(de)前期檢測報告。
第九條 依托福建省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系統進行綠色建築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按規定可免予施工圖設計審查的(de)綠色建築項目,應按照本省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相關管理規定在(zài)福建省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系統進行登記。
鼓勵綠色建築項目積極開展基于(yú)建築信息模型技術應用的(de)人(rén)工智能輔助施工圖審查。
第十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福建省綠色建築施工圖設計與審查細則》和(hé / huò)綠色建築标準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是(shì)否符合綠色建築等級要(yào / yāo)求。經審查符合要(yào / yāo)求的(de),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在(zài)審查合格書中載明綠色建築等級;經審查不(bù)符合要(yào / yāo)求的(de),不(bù)得出(chū)具審查合格書。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當涉及綠色建築性能的(de)重大(dà)變更時(shí),應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在(zài)實施前辦理設計變更手續,設計變更不(bù)得降低項目應當執行的(de)綠色建築等級要(yào / yāo)求。綠色建築等級發生變化的(de),應當重新出(chū)具審查合格書。
第三章 施工與驗收
第十二條 綠色建築工程在(zài)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參建各方對綠色建築設計及要(yào / yāo)求等進行技術交底,并形成專項會審紀要(yào / yāo)。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zài)施工前編制綠色建築專項施工方案,經監理(建設)單位審查批準後實施。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de)施工圖設計文件和(hé / huò)綠色建築等級要(yào / yāo)求組織施工。
施工單位應對工程施工質量負責,不(bù)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bù)得偷工減料,不(bù)得使用不(bù)符合綠色建築要(yào / yāo)求的(de)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hé / huò)設備。
施工單位應當在(zài)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項目的(de)綠色建築等級以(yǐ)及主要(yào / yāo)技術措施。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積極采取綠色建造方式,在(zài)施工中采取降低能耗、減少建築垃圾、減少噪聲污染、防治揚塵等節能減排和(hé / huò)環境保護的(de)措施。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編制綠色建築專項監理實施細則,對施工單位是(shì)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hé / huò)綠色建築等級要(yào / yāo)求進行施工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bù)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hé / huò)綠色建築等級要(yào / yāo)求施工的(de),應當要(yào / yāo)求改正;拒不(bù)改正的(de),監理單位應當及時(shí)告知建設單位,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要(yào / yāo)求和(hé / huò)現行地(dì / de)方标準《福建省綠色建築工程驗收标準》DBJ/T 13-298等規定進行檢測,并對其檢測報告和(hé / huò)檢測數據的(de)真實性、準确性負責。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shí),應當同步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對建築是(shì)否符合綠色建築等級要(yào / yāo)求進行專項查驗。經查驗符合要(yào / yāo)求的(de),參加查驗各方共同提出(chū)綠色建築工程專項查驗意見,并在(zài)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對經查驗不(bù)符合要(yào / yāo)求的(de),不(bù)得通過竣工驗收。
綠色建築工程專項查驗應當符合現行國(guó)家标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yī / yì /yí)标準》GB 50300、現行地(dì / de)方标準《福建省綠色建築工程驗收标準》DBJ/T 13-298的(de)規定。
第十八條 綠色建築工程通過專項查驗後,應将下列資料單獨立卷,并納入建設工程檔案的(de)施工驗收文件:
(一(yī / yì /yí))綠色建築工程專項查驗信息表;
(二)綠色建築工程專項查驗報告;
(三)包含綠色建築專篇和(hé / huò)各項綠色建築設計措施的(de)竣工圖、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
(四)分項工程驗收記錄表、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
(五)現場檢測報告;
(六)其他(tā)必要(yào / yāo)的(de)文件和(hé / huò)記錄。
綠色建築工程專項查驗信息表、綠色建築工程專項查驗報告、分項工程驗收記錄表、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應按照現行地(dì / de)方标準《福建省綠色建築工程驗收标準》DBJ/T 13-298的(de)要(yào / yāo)求進行編寫。綠色建築工程專項查驗信息表應上(shàng)傳福建省建設工程監管平台。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綠色建築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要(yào / yāo)求進行綠色建築專項查驗的(de),或未在(zài)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綠色建築專項查驗意見的(de),應當責令重新組織驗收。綠色建築工程專項查驗不(bù)合格的(de),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不(bù)得出(chū)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各方主體落實綠色建築标準情況的(de)事中事後監管,将綠色建築标準執行情況納入勘察設計、質量安全“雙随機”監督檢查範圍,檢查結果可記入企業信用監管行爲(wéi / wèi)記錄。發現存在(zài)違法違規行爲(wéi / wèi)的(de),應依據《福建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等規定責令整改、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采用裝配式建築技術的(de)綠色建築項目,還應符合裝配式建築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各設區市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廳關于(yú)加強綠色建築項目管理的(de)通知》(閩建綜〔2014〕1号)、《福建省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廳關于(yú)新建民用建築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标準的(de)通知》(閩建科〔2017〕45号)等文件同步廢止。此前省住建廳印發的(de)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bù)一(yī / yì /yí)緻的(de),以(yǐ)本辦法爲(wéi / wèi)準。
來(lái)源:福建省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廳